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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电动车通行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16:31:40  作者:  浏览量:[]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为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漓院政后勤〔2019〕1号)要求,请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加强本学院、本单位持有电动车通行证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力度,禁止将通行证借给学生/他人使用,以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禁教职工将本人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的通行证借给学生/他人使用。

二、请各学院各部门对本单位拥有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通行证的教职工做好教育警示工作。

三、若发现教职工借用通行证给学生/他人使用的,将依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漓院政办〔2019〕10号文件追究责任。对因此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学校除了追究当事教职工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位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人力资源部

后勤保卫处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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