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正文

关于给予徐鹏程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3:54 作者:         编辑:许承婷         阅读次数:

 

徐鹏程,男,汉族,1999年3月出生,新疆乌鲁木齐人,商贸与法律学院2017级法学专业1班学生。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2019年11月30日晚,徐鹏程同学大量酗酒且造成酒后失态,此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徐鹏程同学警告处分。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商贸与法律学院

2019年12月12日

 

上一条:关于给予李浠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给予唐杰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