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号关于印发《漓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
师漓院政人事[2007]9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制度,根据国家财务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探亲 路费 报销 通知
发:学院各系、各部门。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办公室
校对:邓 芳 录入:喻 芳 (共印20份)
附件: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国家财务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凡人事关系在我院且工作满一年的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差旅费。
二、未婚、离婚、丧偶的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配偶每年一次,往返路费全部由学院承担。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算,每四年为一个时间段,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教职工可根据情况选择四年中任意一个寒假或暑假探亲,学院报销其往返路费。
四、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国内段至出入境口岸按规定报销,国外段路费自理。
五、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普通长途汽车座位以及普通水陆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船费凭据报销。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可报销30元。
(五)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其超出部分由报销人自理。
六、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寄存费、托运费、订票费、空调费、保险费等一律不列入报销范围,由个人自理。
七、办理程序
(一)教职工到组织人事办公室领取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申请表。
(二)部门领导在探亲路费报销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
(三)凭组织人事办公室开具的报销通知单到财务处报销。
八、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