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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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长信箱

    发布日期:2019-10-16

    各位信访人:

    根据国务院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和答复。请各位信访人在来信来访中注明自己的姓名、联系地址或电话,以便部门更好地答复。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部长信箱:ljxyxssw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