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规定 ->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发布日期:2008-06-16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