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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书记唐文红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为题作理论宣讲

发布日期:2024-05-16 作者: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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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上午,学校党委书记唐文红在知善楼8312会议室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为题为校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成员作理论宣讲,宣讲主题是:深入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非党员校领导、各党总支书记、学校办公室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校团委书记、校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相关人员到场聆听。

 学校党委书记唐文红作理论宣讲

唐文红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为题逐章逐条进行详细讲解。她指出,总则是《条例》具有统领性的基础部分,共5章48条,此次修订共增写5条,修改26条。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和功能定位,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和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加以细化,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进一步细化处分情形,标定处分档次。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将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具体化,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十九条规定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推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