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共青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影像器材(以下统称影像器材)的合理使用,有序推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工作,保障影像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从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影像器材使用管理,是指对已存放设备进行信息登记、标识管理、使用管理、出入库管理和设备维护等,并要求宣传部门、各借用者严格依照管理规定。
第三条影像器材统一放置4202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影像器材的信息登记
对设备安装、调试、校准后,做好设备相关信息记录,见附则中第九条《影像器材资产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影像器材的标识管理
对影像器材进行唯一性标识管理,标识粘贴在仪器设备明显处,标明设备所有,如有破损或字迹不清,器材主要负责人及时更换。
第六条影像器材的使用管理
细则一、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为4202办公室,针对影像器材的租借使用安排同学值班。
细则二、校园文化活动或有关宣传部门人员需租借影像器材时,按照管理条例规定,填写《共青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影像器材借用表》,进行使用情况登记,并在归还日期前及时归还至4202办公室处。如有特殊情况,则需与设备主要负责人联系。若归还时由验收人检查发现,器材有损坏或使用数据异常则由租借设备的负责人承认相关责任。
细则三、器材使用过程中将按照申请设备使用的先后顺序,如有特殊情况(如两个部门同时需要使用设备)出现时,则需与器材主要负责人说明,并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影像器材的出入库管理
细则一、设备存放地点有变动的情况时,使用部门需及时告知设备主要负责人。并要求使用者将影像器材归库时摆放整齐,小心轻放。
细则二、对于需充电的影像器材在入库存放前,必须已完成充电。
第八条影像器材设备维护
设备主要负责人按照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规定对影像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影像器材资产情况登记表
影像器材资产情况登记表
|
资产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
| 数量
| 存放地址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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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机及镜头
| 佳能(Canon)EOS 760D 搭配18-135mm镜头
| 约
5399元
| 1
| 4202
办公室
| |
| 相机及镜头
| 佳能(Canon)EOS 550D 搭配18-55mm镜头
| 约
2399元
| 3
| 4202
办公室
| |
| 相机及镜头
| 尼康(Nikon)EOS D80 搭配18-55mm镜头
| 约..元
| 1
| 4202
办公室
| |
| 相机脚架
| 云腾 VCT-668RM
| 约112元-150元之间
| 4
| 4202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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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影像器材主要负责人
校团委宣传委员 覃倩云(老师) 13117732352
团务中心宣传部部长 张璞 18735390473
校学生会媒体中心主任 刘航宏 18778441428